中華民國專任運動教練協會秘書長邱為榮和副秘書長林峻永,6月6日至立法院拜訪,和教育委員會召集人柯志恩、體育署副署長房瑞文、學校組組長蔡忠益座談協商,希望96年立法三讀施行聘任專任運動教練辦法,能滾動式修正,相關議題如下:
1.研議將每三年績效考核機制,修改成前三年考核通過後,回歸各級學校年度績效考核,簡化行政程序。
2.推動國家訓練中心輔導奧亞運優秀選手就業,擔任約聘僱之專任運動教練與計劃型專任運動教練,並針對相關年資、福利作改善,服務期間表現優異者,輔導成為正式教育人員聘任,例如輔導擔任體育署負責補助之巡迴教練員額。
3.取得較高級教練資格者,經績效評量委員會通過應晉級改聘專任運動教練,全國各縣市學校應統一以較高級證照改聘。
4.研議調整專任運動教練初級起薪點,推動比照教師起薪點190。級別晉升有感,晉生級別跳升二或三級薪點。
5.教練公假期間派代理教練經費,訓練在校未出去比賽之選手訓練安全與教學訓練問題。
6.依據國體法規定協助舊制專任運動教練各縣市比照台北市一致合併計算退休年資之權益。
7.推動世錦賽、 世大運、青奧會獲獎牌教練,修法列入資格審定晉級高級運動專任教練證照。
8.體育班各項運動種類應聘專任運動教練師資,及大學甄審優秀運動選手進入非體育關相關科系就讀學校,該所屬學校應聘運動教練,讓這些運動優秀選手不至於流失特優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