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耀巴黎奧運、展望2028洛杉磯奧運、專任運動教練永續發展」

公聽會會議紀錄

立委柯志恩、蘇巧慧、羅廷瑋、林沛祥、張雅琳和中華民國專任運動教練協會今日於立法院召開「專任運動教練永續發展公聽會」,廣邀50多位專任運動教練出席表達意見。

立法院在民國92年至96年的朝野協商審議後通過「國民體育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將運動教練納入教育人員範疇,在民國97年起各縣市也陸續聘任專任運動教練,成為我國體育運動人才的培育能量。不過在我國國際體育表現愈發亮眼的情況下,在教練階層仍面臨不少問題,包括多數奧亞運選手現仍以約聘僱方式服務於各級學校、依教育人員聘任的教練在各級學校中面臨包括繁雜考核、薪資晉級制度不合理等諸多挑戰。

立委柯志恩(前排左三)、蘇巧慧、羅廷瑋等人18日舉辦「專任運動教練永續發展」公聽會,邀請教育部次長張廖萬堅(前排左一)、巴黎奧運女子拳擊金牌選手林郁婷的教練曾自強(前排左二)等人與會。(自由時報,記者廖振輝攝)

本次公聽會主席柯志恩指出,我在巴黎奧運獲得2面金牌、5面銅牌佳績,除得力於優秀選手的辛勤苦練與國家隊教練的精心指導,亦有賴基層教練的發掘與培育。基層運動教練對我國運動競技發展貢獻卓越,但其聘任管考等權益長期以來受到漠視,盼透過公聽會向教育部及體育署提出建言,期能使專任運動教練制度更完善,為我國培育更多優秀體育人才。

 

 

主席和與會長官致詞
主席柯志恩 雖然選手在國際賽事中表現優異,獲得了“國家”榮譽,但回歸現實,台灣體育政策仍有許多不足之處。台灣應該強化體育政策,將體育署升格為體育發展部,可以進一步支持運動員和教練的發展。主席柯志恩特別強調,優秀教練在選手的成長過程中扮演著關鍵角色,兩者間的緊密合作,是培育出優秀運動員的基礎。因此,建立健全的制度,確保教練能夠在退役後繼續發揮專業,對於運動人才的長遠發展至關重要。
立委蘇巧慧 2016年國民體育法修法後,各項體育政策的確有明顯的進步,但在推動這些這計畫後,雖然讓「金牌選手」獲得了榮耀和保障,但卻不見對於「金牌教練」支持。金牌教練我們當時推動了獎金制度,但是確實他有種種後面的狀況,當這些教練回到學校去以後,他又是重新按照學校的基準起算,這樣合理嗎?金牌選手、競技選手的教練,這麼十幾年栽培出一個選手,這樣的態度、這樣子的辛勞。他事實上肩上背的又更多,不應該是比賽期間結束之後就又讓他回到原形。
教育部次長張廖萬堅 專任運動教練的制度發展,除了“中央政府”修法外,地方政府是否願意開設職缺亦是關鍵。次長表示,當前許多學校和地方政府並未積極提供專任教練的職位,造成制度實施上的困難。同時強調,在設立體育發展部後,政府應全面檢討教練的待遇和權益,並確保基層運動推廣與體育班的精英訓練之間能有更好的連結。
專任運動教練協會副理事長 簡祈昌 感謝各方對教練工作的支持,2024年巴黎奧運得到兩面金牌、五面銅牌,這些佳績除了感謝國家教練的辛苦培育外,也依賴選手階段培育過程的基層教練的功勞,這些來自基層的教練在選手養成過程中,扮演非常重要的關鍵角色,如:奧運金牌拳擊教練曾自強、羽球總教練劉佳城。希望政府重視專任教練的聘任與管理,給予教練更多的尊重和合理待遇,並期望未來在2028年洛杉磯奧運上,台灣選手能再創佳績。
現況說明與陳述

專任運動教練協會

秘書長 邱為榮

在公聽會之前和行政單位(體育署)有將近十次的會議,會議中也邀請各縣市政府針對於專任運動教練相關訴求議題做一些建議,國民體育法96年政黨協商通過後,聘任於97年開始啟動聘任21位教練,台北市於隔年98年聘任三年132位專任運動教練。專任運動教練帶動整個台灣的競技運動發展,讓我國選手能於亞、奧運賽等國際賽會中獲得獎牌,以台北市為例,過去台北市於全運會中都位居第四名,在廣聘任專任運動教練之後,這132專任運動教練搭起整個競技運動龍頭的位置,幫助台北市於101年後於全運會的成績超越了其他縣市,要居第一位。

專任運動教練對於台灣的競技運動發展至關重要,現有專任運動教練希望能夠受到政府行政單位的尊重,包含績效考核和相關待遇的合理性是我們的訴求。

1.   績效考核:依據國體法當初立法前,談到優秀選手未必是優秀教練,教練若不適任,三年聘任後就將其退場,後來行政單位訂成每三年一次績效考核,然而學校每年已經對教練進行年終考核,其中也包含績效考核,但是三年後行政團隊又要教練整理出三年前的資料,給地方的績效評量委員會再進行一次績效考核,造成的許多行政繁瑣,因此建議回歸原來立法之精神與初衷,三年不適任的教練就應該予以退場,適任者第四年回歸進入學校考核,比照教師。目前協會已經針對於績效考核的細節多次和體育署與各縣市政府討論、協商,希望取得共識後能進一步的朝這個方向進行。

2.   晉級:專任運動教練晉級問題,若遇到地方政府財政的問題就無法晉級,教練已經沒有學歷的加級,如果在專業績效表現傑出的情況下,因縣市政府財政問題就無法晉級,非常不合理。公教人員應該全國一致,不該有差別待遇。

3.   晉級無感:所有教育人員(大學畢業)是從190起跳,只有專任運動教練是170起跳,以奧運金牌曾自強為例,雖然升為國家級教練薪點最高可以到770,但是只要回歸原學校就比照一樣的起始點慢慢升,這個教練要再經過18年才有機會領到770的薪點,國家對於奧運金牌的教練應該相當禮遇,透過獎勵教練的方式給予這樣層級的教練指標性的待遇,一次到位。另外,晉級有感,像是初級升中級教練應該比照教師學歷加級的方式(跳三級)。沒有合理健全的待遇和獎勵制度,只會有更多優秀的教練轉職到其他地方,因而流失更多優秀教練。

4.   公假派代:很多教練寒暑假因為移地訓練或是潛優培訓,很多教練被調訓到國外去訓練,造成學校母隊無人照顧,完全沒有代理教練可以協助留在學校的學生,這會造成安全上的疑慮,希望行政單位要正視這個問題。

5.   國訓中心優秀選手(亞、奧運)的輔導是約聘雇職缺,四年一百個職缺,國家政策希望到1000人,約聘雇到縣市地方政府,那麼會造成地方政府不願意再開缺,變相鼓勵使用廉價教練。協會期望得以保障台灣的亞、奧運奪牌選手,可以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國立中學、國立大學可以聘任專任運動教練,主要的員額控制在國教署,以及國立大學自治的部分。

6.   國內優秀選手的流失:甄審進入一流大學的高中選手,過去都是國際賽非常優秀的潛力選手,但是一到大學就從此流失,這些大學找這些選手來參加大運會,但是沒有專業的教練可以訓練這些選手,非常可惜!是基層教練心中的痛。協會呼籲國立學校的部分,教育部體育署應該和國教署或高教司,規劃員額制大學端,能幫助這些甄審到國立大學的選手能延續訓練。

7.   現行體育班每個年級是一班一位專任運動教練,我們建議每個學校有發展運動種類的項目,像是三個運動種類就應該聘滿三個專任運動教練。若有困難再以約聘雇來補足!

               
教練與選手代表發言

奧運金牌

教練 曾自強

現行規定在奧運等賽事拿下獎牌的選手,可選擇一次領取獎金,或終身月領獎金,但教練只能選擇一次領取,選手拿到奧運金牌有2千萬獎金,可以採月退俸方式,而教練能拿到500萬獎勵金卻沒有月退制度,教練的保障上還有討論空間,就像賣帝寶卻只有拿到漢堡的價值,有點不太舒服。

拳擊奧運金牌

選手 林郁婷

希望教練能獲得相應的回報,不要因自己退役後,他就得回學校單位從頭開始,希望對於教練保障制度能更好

巴黎奧運田徑

教練 蔡易達

2018年9月到國家訓練中心服務,即將邁向第七年,但是這個制度沒有那麼健全,所以導致在2020年的時候又需要重新再考一次,原因是因為入職後為計畫型的專任運動教練,但是重考後的年資就沒有併入計算,在體育署長官的努力下,年資可以合併計算,但是如果我哪一天不在國家隊回基層學校服務,可能又要從頭開始,年資沒有保障心裡還是有徬徨,期望可以重視教練權益,工作可以得到永續的發展,這個精神可以得到價值的認可。

世大運標槍

金牌 鄭兆村

今年是我當教練的第一年,目前在國訓中心服務,希望這個工作有很好的轉任,之外在服務學校有好的績效表現,可以依照教育人員轉任成正式專任運動教練。期望年資可以合併採計,教練在學校也像保母一樣從早顧到晚,也需要做行政工作,但是我們沒有得到相對的待遇。

台北市跳水

教練 楊美鈴

目前我已經面臨沒有工作了,台北市目前朝向不續聘的方式進行,我是全台灣唯一的一個正式的跳水教練,這麼多年來我帶很多國家隊的選手去比賽,東亞運拿到第四名,今年的亞洲分齡拿到銅牌,但是因為績效考核的方式真的對於我們冷門項目非常不公平,我的資歷非常完整,但是選手延續沒有成績,縣市沒有辦賽會,所以我根本拿不到積分,不過這兩年來我已經想開了,就是提早退休。我們其實只是要一個保障而已,所以希望未來的制度和不合理的考核應該修正。

民族實中

教練 許秀勉

我想要針對三年一考核做一些說明,想請問在做的長官們你們有實際走訪我們的工作場所嗎?親自了解我們的工作狀況嗎?如果沒有的話就不能判一個運動教練死刑,一個教練在學校的考核都八十分,到了三年一考核的時候,地方政府教育局給她不及格,平時家長、學校長官是最常接觸這個教練的,地方政府長官沒有實際了解狀況就依照不合理的績效制度,給予教練不及格。很多教練若是遇到學校不支持,依地方政府的安排到新的地方發展運動項目,從零開始,沒有杯賽可以參加,三年考核一到不及格,沒有工作。很多教練假日、節慶都要訓練,但是最後得到的是因為制度的不合理,沒有得到工作保障。

民權國小

專任運動教練

王齊麟是我的選手,36年期間我培育了3面奧運金牌,在基層專任運動教練裡面,我的晉級永遠是中級,晉級的規範裡面,服務於國小的教練沒有辦法再往上晉級,小學端永遠只能默默在基層從事工作,但是無法再向上晉級。
現況問題
一、依教育人員聘用專任運動教練
1.   依教育人員聘用現職專任運動教練考核端關注問題。
說明 A.   專任運動教練除了每年的學校考核外,更必須面臨三年一大考的課題,且全國績效考核的方式與內容並不一致,形成過度強調每位教練績效表現,也因過度強調績效,因此影響教練保護訓練原則,忽略學生發育期應避免的過度訓練。
體育署回覆 針對專任運動教練三年考評,回歸之前立法的精神是希望績效永業制,各位教練可以利用相關舞台來展現績效,不論三年一大考核,每年一小考,根據相關考核標準還是要尊重各縣市政府的規劃,因為可能三年後有些學校針對項目種類可能面臨需要調整,體育署是否要制訂全國一制性、共通性還是要再討論。
           
個案說明 台北市專任運動教練跳水項目楊美鈴

全台灣唯一的跳水教練,帶國家隊選手出國征戰、奪牌無數,深耕台灣競技運動24年,但是面臨沒有工作的窘境,根據台北市績效考核的評量方式,由於跳水屬於冷門項目,台北市沒有舉辦縣市層級賽會,楊教練數年在該縣市績效項目中拿不到積分,因而被輔導幾年後,於今年度不續聘。

台北市回覆 有關楊教練的績效考核是有透過專家學者會議當中,是有充分討論,畢竟他的運動種類是比較特殊,所以教練算出來績效的部分依造台北市績效考核標準的分數是不及格,有經過輔導,於今年度不續聘。
           
2.   現職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與晉級端關注問題。
說明 A.   在國家隊擔任教練,培養出奧運金牌選手,但回到任教學校後的薪水與同期教練相差僅幾千元,久而久之可能就失去栽培下一位金牌的動力。

B.   教練取得較高一級證照資格者,各縣市的晉級卻沒有全國統一,有縣市依照規定給予晉級較高一級聘任,有些縣市教練申請教育部體育署資格審定通過較高一級,卻不給予晉級。(教練學歷已無法晉級,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要求全國統一,訓練績效表現優異取得較高資格者不給予晉級是不公,漠視基層教練在校服務薪級的權益)。

C.   晉級與薪點:專任運動教練初級晉升中級或高級的薪資,晉級薪點必須比照中學教師學歷晉薪有感,目前僅在最後年功薪點調升,專業加級,初、中、高級教練皆為相同應比照專科以上四級。學歷無法晉級,(博士學位者)可設計提高在最高薪奉與專業加給的部分比照教師。

D.   教練晉級之賽會認定:基層教練要晉級高級教練有難度,若中級要晉升高級教練,是否放寬相關層級賽會認定。

E.   關於外聘教練資格審定的部分,有實際訓練、帶隊事實,但是進入資格審定階段仍無法通過。

體育署回覆 A.   新北市目前已將將曾自強教練改聘為國家級教練。

B.   關於教練晉級改聘,專任運動教練起聘為初級,在過程中升中級或高級,聘管辦法第七條,最近三年服務成績,透過績效評量考核優通過者,學校方面「得」改聘,目前台北市、新北市…針對這個部分應該都有配合辦理,其他各縣市政府可能因為財政、原編制問題與考量,目前還需要溝通。體育署承諾近期最近會邀請相關縣市針對改聘的部分做了解調查,將於一個月內完成調查各縣市政府改聘之情況。

柯志恩、蘇巧慧委員:聘管辦法,學校「得」改聘,會被解釋可或不可,若是改為「應」改聘,就是法制化必須要改聘。希望體育署盡快完成全國各縣市政府改聘情況之調查。

C.   針對各級專任運動教練加級的部分做回覆,包括亞、奧運教練奪牌後,(曾自強為例)未來選手退役回歸該縣市服務,公務人員相關加級還是有規定,像是專業加級、技術加級是根據不同的身份與要件,針對這個部分牽涉到銓敘的問題,相關薪級是否調整,不是那麼容易的事,需要畫很多時間,體育署會再和銓敘部進行討論與溝通。

D.   第三個部分針對專任運動教練晉級之資格審定,賽會認定的部分目前以奧運、亞運、世大運,多數教練在基層單位服務,要晉升高級教練其實是有難度,有提到四年一次晉級奧運會或是相關層級賽會,中級要晉升高級教練,再麻煩教練協會能提出相關層級賽會,讓體育署能再列入審議討論,一次統整處理。

E.   另一個議題,關於約聘僱教練、外聘教練、計畫型教練或是義務性質教練,這些教練在實際指導選手有拿到成績後,但是無法拿到各個學校人事室開的服務證明,這次將邀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一併要求針對學校要聘任這些相關職務、身份者一定要簽訂契約,契約簽落之後人事單位要開立證明較有依據,也是對教練有保證。體育署將落實要求國立學校、各級學校等要聘任這些職務、身份者要簽訂契約。

3.   專任運動教練公假派代問題。
說明 教練因擔任各項公務國內外比賽或賽前集訓級潛優選手培訓公假時,學校無經費來源編列代理教練人員的鐘點費用,對在校選手無人負責訓練指導及安全維護,是一項潛藏非常風險的狀況。
體育署回覆 教練帶隊參賽公假派代問題,根據聘管辦法,專任運動教練請假的假別準用教師請假規定,專任運動教練代表學校或是縣市政府公假外出比賽,體育署將落實要求。
二、約聘僱專任運動教練
1.   廣開約聘僱、計畫型專任運動教練,無法解決根本問題。
說明 體育署、委國家訓練中心輔導優秀選手就業擔任專任運動教練應當以教育人員得聘任之,亞奧運選手是國家最頂端人才,聘任為教育人員之專任運動教練對優秀選手輔導就業與尊重(未來約聘僱人數計畫將至一千人,減少改以教育人員聘任,人數不求多求定位)。國民體育法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讓教練已經有聘任的法源,中央卻無法帶頭落實聘任,建立立法目的教練與教師雙軌制,各種計畫型的方式約聘教練,把專業的教練工作當作廉價勞工,對於終生教練職涯發展會有很大遺憾。
體育署回覆 國訓中心是訓練機構,不是教育機構,沒有編制內的員額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開專任運動教練缺,體育署能夠幫忙亞、奧運優秀選手輔導轉正教練,今年度也爭取將開七十個缺額,體育署爭取到四年一百個缺。可以到基層學校服務也可以派到協會服務,我們有提供這樣的諮詢與平台,也希望教練們要好好珍惜。年資累計的部分已經準用教師規定,只要提供相關服務證明就不用擔心。
2.   運動教練員額問題:各縣市政府應財政經費的考量,都以最低的規範聘任之。
說明 根據法源第一項學校設體育班者,每校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一人;其每年級均設體育班二班以上者,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二人。

各級學校未設體育班者,得遴選專任運動教練,從事運動訓練或比賽指導工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主管學校設體育班者,每滿六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運動重點種類或項目,指定所屬學校增聘專任運動教練一人,巡迴各校從事運動訓練或比賽指導工作;其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且員額總數在五人以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其經費。

主席柯志恩:現行體育班的師資聘任制度,無法滿足不同運動種類的需求,專任教練人力不足,難以提供足夠支持;而教練的聘任方式和員額配置,未能與學校體育班的實際需求相匹配。建議應修正《國體法》,體育班應針對每個運動種類至少聘一位專任運動教練,確保各項目訓練的專業性;另外,每校至少應聘三名專任教練,確保學校在不同運動項目上有足夠的專業教練資源;每一運動總類應至少有一名專任運動教練,符合國民體育法的要求並提升體育班的師資質量。

體育署回覆 員額的部分牽涉到國民體育法的修法,這個部分茲事體大,有設體育班的學校至少要聘一位,如果每個年級兩班以上,最少要兩位。如果按運動種類可能會造成排擠效應。其他學校有沒有辦法從正式員額中調整出來這麼多的缺,這可能是要充分討論,畢竟這是比較現實層面需要研議的部分。